关于进一步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的通知

(营财资〔2024〕70号 发布时间2024年4月28日)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大力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根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8〕109号)、《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的通知》(辽机管〔2023〕67号)、《营口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2024年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大力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充分发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倡导绿色出行,不断扩大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

二、工作目标

1.新增及更新一般公务用车的,除特殊地理环境、特殊工作用途等因素外,须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

2.对于执法执勤及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更新,在满足工作需要前提下,鼓励采购新能源汽车。

3.确因工作需要租赁社会车辆保障的,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

4.2024年市本级、各县(市)区、各园区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是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省政府已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目标,市政府也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绩效考核目标。

三、工作要求

1.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工作,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公车更新配备审批流程,严格把控燃油汽车更新配备准入关口,确保完成年度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的目标任务。

2.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增及更新新能源汽车、租赁新能源汽车等相关情况的跟踪督导,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工作落到实处。

3.要严格贯彻落实《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等相关规定,做好公务用车编制管理、配备更新、注册登记、日常使用、处置及OBD监控管理平台运行等各项工作。

备注: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39号),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营口市财政局         营口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印发

营口市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