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我市出台了《营口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营委办发[2014]37号),该《办法》主要针对城际间往来发生的差旅费用制定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根据《营口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营委办发[2016]20号)有关规定,结合营口市实际情况,对市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地区内出差补助标准进行调整,近期,市财政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地区内出差补助标准的通知》。
该《通知》主要针对地区内出差的交通费和伙食费补助标准作出调整。一是调整交通费补助标准。市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保障的公务活动范围为营口市站前区、西市区行政区域及老边区大外环路(南起兰旗-机场路-营口机场-营滨路-高铁客专快速通道-高铁东站-老边北线-钢北线-沈营线-庄林线-北到旱河桥)以西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后,市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包括大石桥市、盖州市、鲅鱼圈区、老边区)从事公务活动的,自行选择交通工具,交通费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50元。二是调整伙食费补助标准。市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到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市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到地区外出差仍按照营委办发[2014]37号文件和营财行[2016]73号文件执行。
通过对地区内出差补助标准的调整,使各市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更加明确了差旅费管理的标准,在日常差旅费管理工作中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有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