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 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 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我市下发了《转发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营财行[2016]73号)文件,适时调整原差 旅费标准。
一是自2016年1月1日起,市直单位(与《营口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营委办发[2014]37号)规定范围相同)工作人员到省外或大连出差按照财政部调整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是省内(不含大连)出差,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辽财行[2015]1017号)执行;
三是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