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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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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形成规范透明、约束有力、讲求绩效的管理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综规〔2020〕9号)《关于印发营口市市本级政府采购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营财采〔2022〕3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

(一)政府购买服务定义。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二)购买内容和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市直各部门应在《营口市市本级政府采购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购买服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市本级目录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未列入指导性目录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严禁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

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性事务);

3.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4.融资行为;

5.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

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二、明确购买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实施购买服务。

(二)承接主体。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主要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三、规范项目实施流程

(一)规范预算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各部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也不得通过合同先行约定支付作为申请预算的依据。

(二)加强项目审核。购买主体应当落实深化零基预算改革要求,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精神,坚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强化源头管控,加强自身直接提供服务和购买服务的性价比分析,结合财力状况、轻重缓急、实际需求、绩效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科学核定购买服务预算,防止既花钱“养人”又花钱“办事”。对符合指导性目录内的事项决定是否实施购买,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负责;财政部门依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进行预算审核,尤其是要加强对中介咨询服务类、规划编制类、评审评估类等项目的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符合指导性目录规定,是否属于“七个一律不得”等负面清单内事项,项目资金需求是否超出标准,是否以政府购买服务代替部门自身的必要履职等。

(三)落实采购制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根据单位“三重一大”、财务管理、内控管理等制度的要求,组织实施购买活动。严禁为规避采购限额和程序,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化整为零实施采购。

(四)提升合同管理。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五)强化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价和验收,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出具评价验收报告,评价验收结果作为服务费用的结算依据。

购买主体应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对承接主体履约时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的,购买主体可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并为保障公共服务连续性、稳定性,可以在原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临时承接方或重新确认承接主体。

四、健全购买服务绩效管理

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全周期绩效管理制度。强化“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刚性约束。

(一)强化事前绩效评估。购买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新增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财政部门加强对评估的审核,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项目的必备要件,评估不通过的不予立项和安排资金。

(二)开展事中绩效监控。购买主体应当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发现目标存在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及时纠正,保障项目预定目标实现。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监控,督促购买主体改进管理,监控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三)健全事后评价机制。购买主体应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分析成本控制、产出完成和效益实现情况,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五、履行购买服务信息公开职责

(一)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及预算公开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及时将购买服务公告或公示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辽宁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公开。购买主体应当在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后5个工作日内,将购买结果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采购文件随结果一并公开。

六、加强购买服务监督管理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实

施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过程的日常监督,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合同目标有序开展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合同目标和绩效目标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必要时通过财政部门止付资金,直至项目恢复正常实施。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承接主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二)强化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三)严肃追究违法违纪行为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营口市财政局

202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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