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内各部门: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现将《营口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营口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5日
营口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即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局内各部门”)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局内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设立营口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局内各部门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联络员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局办公室。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对外提供的原则;
(二)统一口径、统一标准、审查批准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四)谁制作、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属性和内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三种属性。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发展规划;
(三)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四)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决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我局预算、决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报表;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依据;
(六)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
(七)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标采购的程序、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第九条及第十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政府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为公众利用的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府信息;
(四)其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局内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和《营口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营政办发2008〔11〕号)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不能明确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已经解密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三条 在局发文拟稿单和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设置“主动公开、不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由局内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必选项)。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的,在征求联合发文机关定性意见后,再确定发文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应将其公开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时间
第一节 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营口市财政局门户网站(www.ykcz.gov.cn);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以及我局设立的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
(四)财政文件汇编;
(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有关宣传资料;
(六)新闻发布会;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其中,营口市财政局门户网站是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全部公开。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局内各部门负责公开;局内各部门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记录、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最后定稿时间为产生时间,一般为局领导签发的时间。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部门按本办法规定或者有关领导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拥有部门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本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填写《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审批表》(见附件一),报局办公室备案;
(五)信息拥有部门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六)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以上信息拥有部门是指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负责信息公开的部门。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报局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部门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公开形式等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部门应当于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局办公室,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拥有部门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告知局办公室。
如失效信息需要卸载,告知时应当特别注明卸载要求并说明理由,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卸载。
无卸载要求的,局办公室收到失效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改、补充。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节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二);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局内各部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于当日移交局办公室登记。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局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直接答复。不能直接答复的,转交相关承办部门办理,并注明限办日期。限办日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
对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六款情况的,由承办部门提出答复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同意后反馈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七条 局内各部门依法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只能收取提供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的成本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局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由局办公室会同机关党委、人事教育科、行政监察科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等的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网上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确定专人负责管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的收集、登记、交办、反馈、归档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局内各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局内各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触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社会评议
第三十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由局办公室、行政监察科负责组织实施。
(一)评议对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评议内容:
1、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及时、准确、全面、真实;
2、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3、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提高了部门工作效率及透明度;
4、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提高了部门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科学行政水平;
5、政府信息公开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6、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内容。
(三)评议方式:
1、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2、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专题评议。
3、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4、网络评议。在局门户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四)评议程序: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组织、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发布。
2、组织检查评议。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了解被评议部门工作情况。
3、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4、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被评议部门工作情况。评议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评议结果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经同意后向被评议部门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5、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评议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三十四条 在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予以通报批评。
在评议中被评为“不满意”的部门,当年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同时取消部门主要负责人评先选优资格,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三十五条 评议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情况应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局内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相关部门及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的情形: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4、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5、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6、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责任的区分:
1、未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分管领导承担责任;
3、经过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小组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局内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取消直接责任人年度评优资格直至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形成书面材料,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讨论做出处理决定,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三十八条 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或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接到复核申请和受理申诉时,应在2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审批表
申请部门:(章) 年 月 日
申请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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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 拟办 意见 |
类别:法规文件 □ 行政许可 □ 工作动态 □ 职 能 □ 政 策 □ 服 务 □ 其它 ( ) |
公开形式:网 络 □ 触摸屏 □ 媒体 □ 文 件 □ 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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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长 期 □ 其 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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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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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 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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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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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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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申请事项应附具体申报材料;
2、部门拟办意见在相应括号内打“√”,如无合适范围,在“其它”栏内注明意见;
3、申报部门、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各留存一份。
附件二: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人信息 |
公 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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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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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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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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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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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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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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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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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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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或 其它 组织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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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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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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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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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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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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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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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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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
|||||
申请人签名(法人或其它组织盖章): |
||||||
所需政府信息情况 |
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其它特征描述 |
|
||||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须填) |
|
|||||
获取信息的方式 (单选项) |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
|||||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项) |
□光盘 □纸质文本 □电子邮件 备注:存储介质需自备 |
注意事项:公民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出申请,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