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我市调整配套费收缴方式的建议》(第13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4-07

【字号:

分享:

赵世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调整配套费收缴方式的建议》已收悉,现将营口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答复如下: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性质是政府性基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因此,各地征收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其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同时受益者与征收对象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与各级政府部门或单位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特定服务并按成本补偿原则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明显区别。”

2.营口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是依据《关于印发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发〔2013〕12号)规定执行,“第六条  配套费按下列规定征收。(一)新建项目按实际建筑面积征收,改(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二)各类民用建筑项目按每平方米136元征收;......”

3.营口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是依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营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财非〔2008〕505号)、《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非〔2010〕950号)规定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水、燃气、供暖、道路和消防等配套费组成。

按照上述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立项是由中央部门审批,征收标准是省级部门审批,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征和调整收费标准是省级以上部门的权限,市级无此权限。我们会按照人大代表的提案相关要求,积极与上级部门进行沟通,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得到有效执行。

联系人:高飞,联系电话:2839873


营口市财政局

2025年4月7日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