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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财税〔2023〕237号 关于实施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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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财税〔2023〕237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辽宁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3〕195号)精神,现就我市具体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申请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收减免管理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二、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申请

1.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提出申请。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二)税收减免管理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三、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出借、转让《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创业证》并记录在案;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县以上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并及时共享此项税收政策统计数据。

(三)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创业证》或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身份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农业农村局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四)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若需认定身份,由接收安置地退役军人部门认定。

营口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营口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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