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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财非〔2023〕25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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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财非〔2023〕259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全市性社会团体:

为切实加强对社会团体使用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规范社团使用财政票据行为,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3〕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社会团体使用财政票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可申领的财政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

社会团体可申领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非税收入票据。

(一)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在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社会团体的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公益性社会团体在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其中: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政府名义接受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四)非税收入票据。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二、社会团体申领财政票据的程序

社会团体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领用财政票据。

(一)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在有效期内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按照领用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具体为:

1.领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应当提交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社会团体章程、会费标准、会员名单(加盖民政部门印章)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应当提交社会团体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社会团体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领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依据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4.领用非税收入票据,应当提交代行政府职能的依据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二)再次申领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票据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社团会费票据原则上在当年11月底前,经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并进行核销后,方可继续申领下年社团会费票据。社会团体再次申领社团会费票据时,如换届或届中修改章程、会费标准或减免会费等事项,还需提交相关依据,具体为:

1.章程有重要修改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营口市社会团体章程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及换届新章程;

2.修改会费标准的,提供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及会议纪要;

3.会员名单有变动的,要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提供变动后的会员名单及会议纪要;

4.减免会员会费的,提供减免的会员名单及会议纪要。

(三)财政票据申领数量。财政票据一次领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四)社团会费票据申领时间和要求。每年,社会团体参加民政部门开展的年度检查后开始领取。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暂停发放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社会团体完成整改并通过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向财政部门申领社团会费票据。

三、社会团体财政票据使用保管

(一)社团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二)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纸质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电子票据作废的,要开具红字电子票据。

(三)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四)纸质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纸质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纸质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五)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用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四、加强社会团体使用财政票据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财政票据使用、保管的监督检查,加强核销审查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使用财政票据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前,停止供应财政票据;对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社会团体做好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并将社会团体使用财政票据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评估、执法监察以及社会团体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

营口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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