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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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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营口市出台《公共文化领与省、市、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称《方案》)。

二、改革的目标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建立权责清晰的市与县(市)区财政关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二、改革方案基本框架

1.主要内容:涉及共同财政事权事项5类。

2.配套措施:细化和明确了组织领导、投入保障、推进改革、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3.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市、县(市)区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省以上财政和市与县(市)区财政按8∶1∶1的比例分担。

三、改革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确认为省、市、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通过转移支付对县(市)区补助。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市级财政将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补助和省级相关资金给予支持,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将国家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市级财政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补助和省级相关资金确定对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

(二)其他公共文化服务

包括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有关事项,分别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中央和省、市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和县(市)区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县(市)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各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同级财政事权,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三)能力建设。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主要包括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

按照隶属关系,由市与县(市)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

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絡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

按照隶属关系,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市与县(市)区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公共文化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

做好预算安排,统筹用好上级转移支付、自有财力、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持续加大公共文化领域投入力度,促进我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着力提高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水平。

(三)协同推进改革。

要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并根据改革发展形势以及相关条件成熟情况,适时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

(四)加强绩效管理。

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结合公共文化领域服务特点,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解读单位:营口市财政局

联系人  :彭 飞

联系电话:0417—2836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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