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财政局行政权力运行公开表
权力名称 |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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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001160188/CF-028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承诺类型 |
非承诺件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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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营口市财政局监督科 |
办理地点 |
市财政局 |
首问责任人 |
王超 |
联系电话 |
0417-2826870 |
监督电话 |
0417-2831403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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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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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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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的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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