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方案的通知

(营财采〔2022〕243号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7日)

营财采〔2022〕243号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落实国家、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我局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营口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口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14日印发

营口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履职

评价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51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对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通知》(辽财采规〔2022〕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评审专家,是指已纳入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并以独立身份参与营口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项目评审、配合质疑投诉等履职行为的评价。评价方式分为日常评价和监督评价。评价内容分为重点评价行为(详见附件1)和一般评价行为(详见附件2)。

第四条 履职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周期为一年,按日历年度评价。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含集采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及财政部门为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的主体,其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日常评价,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评价。

第七条  受单位委派参加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以及进入评审现场、了解评审过程及现场情况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代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投诉、举报、信访、审计等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九条 履职评价按照评审专家评审行为违法违规轻重情形,评价内容分为重点评价行为和一般评价行为。

重点评价行为是指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重影响政府采购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共11种情形。

一般评价行为是指除重点评价行为之外,评审专家从事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高效开展的其他行为,共14种情形。

第四章 评价方式

第十条 履职评价评价方式分为日常评价和监督评价。

第十一条 日常评价是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评审专家的现场表现、评审的公正性等履职情况,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对评审专家进行的评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出现重点评价行为和一般评价行为的,需在系统中选择相应的行为情形,同时需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评价的,视为无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监督评价是由财政部门根据采购项目投诉、举报、信访、审计等情况,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的评价。其中,财政部门发现评审专家出现一般评价行为的,需在系统中选择项目及相应一般评价行为情形。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对于日常评价或监督评价中发现存在重点评价行为的评审专家,经各级财政部门核查确认行为属实,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该评审专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警告、罚款以及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日常评价或监督评价中发现出现一般评价行为的评审专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财政部门分别出具评价意见,每出现一项一般评价行为扣5分(单项不重复扣分),扣完为止。

第十五条 年度一般评价行为总分100分,其中:量化评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8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年度期满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根据评审专家的年度履职评价情况,对评审专家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其中:年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采购系统将结合其日常学习培训情况自动提高其被抽取概率;年度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将暂停其6个月的抽取资格。6个月后,经在线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培训测试合格后,可继续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连续2年履职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可使用个人注册账号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查看本人的履职评价信息。当评审专家履职量化评价得分小于等于70分时,采购系统自动对其进行预警,并短信提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照评分标准,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评审专家对量化扣分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出申诉,并附说明或详细证明材料。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经认定申诉属实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内修改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履职评价评价不实或恶意评价,导致评审专家有效申诉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履职评价量化扣分应有录音录像以及书面记录作为必要的证明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起存档备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营口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重点评价行为).xls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一般评价行为).xls

营口市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