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财经〔2021〕300号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8日)
营财经〔2021〕300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类项目资金管理,现将《营口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全过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口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印发 |
营口市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
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全过程管理,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财政投资评审规定》(财建〔2001〕59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和地债资金。
(四)其他政府资金。
第三条 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履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带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1.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必要性、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2.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二)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三)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依法招标采购。
(四)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五)竣工验收。
(六)决(结)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七)资产移交、绩效评估。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审核、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造价签证和造价索赔;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行投资估算控制工程概算,工程概算控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控制竣工结算的原则。分五阶段进行:可研阶段(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阶段(工程概算控制)、招投标阶段(工程预算和施工合同造价控制)、施工阶段 (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量及其费用等控制)、竣工验收阶段(竣工结算控制)。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确保项目资金预算足额安排,没有资金缺口。
第三章 工程设计及预算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并报审批部门审批。
设计概算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重新向原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涉及资金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应完善图纸、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审定的预算(招标控制价)作为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依法开展招标、政府采购相关程序。
EPC总承包项目,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应积极做好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编制工作,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审定的工程预算应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当明确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可采取代建制。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由政府设立(授权)、政府招标产生。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其他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工程监理及委托代建等事项应依据《民法典》、《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根据有关法律、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现场签证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现场认定,作为财政拨款和审核结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根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合同约定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申请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应提供由甲方、乙方、监理共同确定工程量计量文件,证明实际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
财政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申请及相关附件,审核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编制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审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作为项目资金结算、计入交付资产价值的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审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结果申请财政资金结算。财政部门依据建设单位资金申请、审定的竣工财务决算、预算安排及已下达预算指标进行资金结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存在结余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收回资金并相应调减已下达预算指标。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审定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于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差异、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做好项目绩效考核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至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依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