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财农〔2021〕2号 发布时间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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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财农〔 2021 〕 2 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营口市中央及省财政森林资源管护支出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口市财政局 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
20 21 年 1 月 5 日
( 此件 公开 发布 )
营口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 1 年 1 月 5 日印发 |
营口市森林资源管护支出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中央及省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 36 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 2017 〕 280 号),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护林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辽林草字〔 2020 〕 17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中央财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和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第三条 中央财政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支出;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省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支出。
第四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根据天然林权属分为国有管护补助及集体和个人管护补助,按支出内容分为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
第五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支出可用于发放生态护林员工资、购买管护设备、管护工作服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工伤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或补贴天然林林权所有者等。公共管护支出可用于管护人员培训及工作服装、袖标、工作证采购、护林队伍电子信息化管理软件的研发及设备购置等。
国有权属公益林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和个人权属公益林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对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等方面的支出,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 “ 三个有利 ” 的原则。有利于天然林、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有利于林农权益的维护,有利于天然林、公益林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要把好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的底线,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落实天然林停伐 及公益林管护方式和责任人,做好森林资源管护支出。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林农的知情权和收益权,尊重群众意愿,依法依规、规范操作。
第七条 落实管护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林权所有者自主管护或生态护林员专业管护或林权所有者与生态护林员共同管护方式,将公益林及天然商品林管护纳入生态护林员管护范围,把管护责任落实到户、落实到人。
第八条 明确管护补助范围。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范围是指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包括天然起源并区划界定为商品林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和封育未成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界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省级公益林是指按照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状况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第九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支出标准。国有权属部分全额补助给国有单位,用于天然林自主管护支出。集体和个人权属部分各地可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定标准,用于天然林管护补助支出,其余资金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公益林补助支出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 9.75 元,公共管护支出 0.25 元;集体和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 16 元,其中:管护补 助支出15.75元,公共管护支出 0.25 元。
国有的省级公益林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6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 5.75 元,公共管护支出 0.25 元;集体和个人所有或经营的省级公益林平均补助标注为每年每亩 8 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 7.75 元,公共管护支出 0.25 元。
第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林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中央财政森林资源管护资金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动员,完善森林资源管护补助数据库,规范操作程序,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资金支出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如国家、省森林资源管护补助政策有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