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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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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力名称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001160188/CF-006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承诺类型 非承诺件 承诺时限  
    办理部门 营口市财政局监督科 办理地点 市财政局
    首问责任人 王日耀 联系电话 0417-2826870
    监督电话 0417-2831403 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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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87号,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87号,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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