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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财政票据管理 事项编码 001160188/QT-001 事项类型 其他权力 承诺类型 非承诺件 承诺时限 办理部门 营口市财政事务中心财政票据管理科 办理地点 620室 首问责任人 宁文盛 联系电话 0417-2832172 监督电话 0417-2831403 是否收费 是 收费标准 票据出厂价格加价20% 申请材料 1.提交《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申请函》;
2.领购非税收入票据的,提交收取非税收入的相关依据;
3.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4.领购公益事业捐赠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5、领购社会团体专用票据,提交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会章程和会费标准文件原件。表格下载 法定依据 【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2012年10月22日颁布,自2013年1 月1 日起施行。)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领购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第二十条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第二十二条 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地方性规章】《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07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12日发布,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使用前款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第二十一条 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财政部门申领。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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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提交《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申请函》;
2.领购非税收入票据的,提交收取非税收入的相关依据;
3.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4.领购公益事业捐赠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5、领购社会团体专用票据,提交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会章程和会费标准文件原件。 -
法定依据 【规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2012年10月22日颁布,自2013年1 月1 日起施行。)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领购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第二十条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第二十二条 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地方性规章】《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07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12日发布,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使用前款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第二十一条 执收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本级财政部门申领。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