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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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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依据
  • 权力名称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001160188/CF-015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承诺类型 非承诺件 承诺时限  
    办理部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办理地点 707室
    首问责任人 张学峰 联系电话 0417-2814249
    监督电话 0417-2831403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申请材料  
    表格下载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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