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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和财政统发工资方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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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

自2002年以来,市财政对市直财政拨款单位实行工资统发,有效保障了市本级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但随着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及社保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为适应政策变化,强化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主体地位,进一步优化工资管理和发放流程,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和财政统发工资方式的通知》(辽财库[2018]661号),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4月起对现行的市直财政拨款单位工资(含离休费,下同)管理和发放方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工资发放方式。各有关单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委托代理银行发放工资,市财政局不再通过财政统一代发工资。

(二)工资税费扣除及处理方式。各有关单位向税务征收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汇总公积金、社保缴费等费用的个人工资扣除部分和单位补充部分向有关征收部门缴纳,市财政局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代扣其他工资扣除项。

二、相关要求

(一)规范工资发放管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工资发放范围、项目和标准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对工资发放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及时进行本单位工资信息数据更新,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违规串项支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及各类社保缴费等事项。

(二)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制定适应工资管理和发放方式调整的相关工作规程,明确工资发放和相关税费扣缴流程,并就工资管理和发放方式调整事项向本单位在职和离休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整后业务平稳接续;要与工资代发银行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三、保障措施

(一)及时足额下达工资支出用款计划。考虑到预算执行中由于增人、增资或补发工资等因素会带来月度间工资用款不均衡,为满足单位发放工资需要,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市财政局依据预算安排情况,对各单位工资性支出预算按时下达用款计划。

(二)提供工资代发金融服务支持。市财政局协调财政统发工资银行为各有关单位做好后续代发工资业务,最大程度满足单位业务需求。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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