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营口市财政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营口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按所示方法,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指南》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 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内容
(1)市财政局领导及分工;
(2)市财政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3)地方性法规、市财政局规章;
(4)市财政局及市财政局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及解读;
(5)市财政局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市财政呢工具重点工作;
(7)市财政局工作报告;
(8)政府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渠道
1、本机关信息公开主要以营口市财政局官网(网址:http://czj.yingkou.gov.cn/)为主要公开形式。
2、本机关还通过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营口市财政局:地址为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西10号,办公室时间:工作日8:30—17:00;联系电话:0417-2868288。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据《条例》规定,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分析重新制作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营口市财政局办公室;办公地址: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西10号;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00-11:30 下午13:00—17:30;联系电话:0417-2868288;传真号码:0417-2836199;邮政编码:115000。申请人可到受理点提交书面申请。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营口市财政局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地址: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西10号
联系电话:0417-2868288
邮编:115000
3、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营口市财政局官网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http://czj.yingkou.gov.cn/govxxgk/czj/2020-07-07/054434d8-ba16-46e2-8371-9c0296c1048e.html),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ykczzwgk@126.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4.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营口市财政局办公室。
传真号码:0417-2836199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中国营口”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在线申请直接按要求填写即可。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和途径。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填写真实的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4、根据《条例》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
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
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公开部分;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8)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
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所需信息的主要内容,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以及政务咨询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机构管理的,告知申请人不再负有公开职责,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因申请人所申请内容不明确,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本机关将该申请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营口市财政局办公室是具体承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地址: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西10号;联系电话:0417-2868288,传真:0417-2836199。
四、监督和救济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营口市财政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营口市财政局办公室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营口市财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附件2:营口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1:
附件2:
营口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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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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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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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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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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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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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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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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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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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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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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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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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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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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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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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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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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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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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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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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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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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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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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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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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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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请人信息”栏个人申请只填“公民”栏,单位申请只填“法人或其他组织”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