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财政文化 > 财政知识

财政经常性收入

来源:辽宁省财政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20 13:58

【字号:

分享: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农业支出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2004年年初财政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共同协商,对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进行了界定,并下发了《关于统一界定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口径的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与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共同协商,具体界定了全省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口径,内容包括全省一般预算收入(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一次性收入),中央核定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及出口退税基数返还,以及中央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同时,按照现行的省市财政体制,也界定了省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口径,内容包括省本级一般预算收入(剔除城市维护建设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以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一次性收入),中央核定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返还省本级部分,出口退税基数返还省本级部分,按现行体制核减省对市体制调整核定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净返还部分。随着2005年国务院再次调整了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和政策,将出口退税负担中央补助地方基数拔高方式,改为地方对中央的超基数部分按规定比例承担上解方式,因此上述有关规定相应作了调整。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