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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财政体制

来源:辽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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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9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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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包括中央对省和省对下财政管理体制。

中央对省财政管理体制是自1993年实行分税制以来,经过不断完善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该体制划分税收收入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其中:中央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证券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比例分别为75%、60%、60%;除上述税种外,其他税种为地方固定收入。同时,中央财政对省财政实行上划中央的增值税、消费税基数加1:0.3增量返还的办法。

省对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比照中央财政做法,自2003年起实行较为完善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其主要内容是:省本级选择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五个税种作为省与市共享收入,省分享比例分别为10%、30%、20%、15%、50%,市以下分享比例分别为:15%、70%、20%、25%、50%,其余税种全部下放到市;同时,比照中央对省财政的政策,省财政对市以下财政实行上划中央的增值税、消费税基数加1:0.2增量返还的办法;大连市作为计划单列市,在财政体制上直接接受中央财政管理的同时,对省实行环比递增上解省级财力体制。(详见下表)

现行体制各税种分享情况表

税种

中央分享比例%

省级分享比例%

市以下分享比例%

增值税

75

10

15

企业所得税

60

20

20

个人所得税

60

15

25

营业税

30

70

房产税

50

50

在此基础上,省委、省政府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体制政策,对我省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完善,具体包括:提高了对县(市)上划中央两税返还系数;对县(市)及涉农城区和郊区实行省级共享税收增量返还政策;实施了“三奖一补”和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取消和调整县乡对省里的部分专项资金上解政策;调整和完善省对下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等,进一步完善了省对下财政体制,为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2006年,省财政又对省级财政安排的财力性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实行省对县直接测算、直接补助、直接拨款的办法,有效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缓解了县级财政资金调度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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