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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财政管理体制

来源:辽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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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21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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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中央对省和省对下财政管理体制。

中央与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中央对省财政管理体制是自1993年实行分税制以来,经过不断完善的分税制财政体制。该体制划分税收收入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其中:中央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证券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比例分别为75%、60%、60%;除上述税种外,其他税种为地方固定收入。同时,中央财政对省财政实行上划中央的增值税、消费税基数加1:0.3增量返还的办法。

省对市财政管理体制。省对市的财政管理体制也是自1993年国家实行分税制以来,经历了2003年和2010年两次重大调整后,不断完善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按照省管市、市管县(区)方式运行。现行的体制是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10]9号),以“下划收入,核定基数,增长分成”为原则,从2010年1月1日实施的新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该体制的主要内容:一是将原省级共享税收收入(即增值税10%,企业所得税20%,个人所得税15%、营业税30%、房产税50%部分)全部下划到市县,作为市县固定收入,税收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省对各市原体制规定的省市共享税收形成的财力实行总额分成,由市向省上解财力,省对各市当年上解省财力增量部分按40%予以返还。原体制省级共享税收下划后,省本级税收收入只有中央返还的跨省、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以及哈大铁路建设期间上缴的税收收入。二是调整省级共享税收增量返还政策,从2011年起,以2009年省对各县(区)上划省级共享税收“增量返还”的决算数为基数,省每年对各县(区)实行定额财力补助;同时,继续执行省对县直接补助的财政政策以及提高县上划中央两税返还系数政策(按1:0.5系数返还)。三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省财政要研究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逐年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逐步缩小地区间财力水平的差异,推进我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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