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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财政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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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备注
1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注销) 1.设立典当行 行政许可 营口市财政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并委托市初审
1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注销)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行政许可 营口市财政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9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并委托市初审
1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注销) 3.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 行政许可 营口市财政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30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并委托市初审
1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设立、变更、注销) 4.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注销 行政许可 营口市财政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3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并委托市初审
2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1.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财政局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并委托市初审
2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2.减少注册 行政许可 营口市财政局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并委托市初审
2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3.合并、分立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财政局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并委托市初审
2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财政局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并委托市初审
3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 营口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2月24日通过修订)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确认市级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定期予以公布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4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营口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全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4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告知阶段责任:公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依据、征收方式。2.委托审批局征收。3.受理阶段责任:申请退付,填写退付申请表格,非税收入管理科室受理退付审核,相关领导审核后,退付材料报国库科。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行政裁决 营口市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主席令68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修订)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2018年3月1日颁布)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1、受理责任: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处理决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当受理的,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3、裁决责任: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4、执行责任:根据裁决决定书办理相关事项。
5、监管责任:当事人对处理裁决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6、其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6 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金办发[2010]15号&第五条 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政府是担保机构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有关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改进。
3.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省为检查主体,市县受委托配合
7 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划,建立行业协会自制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职责的通知》(辽金办发[2011]28号)&四、各市金融办(委、局)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十、各市金融办(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是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有关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改进。
3.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省为检查主体,市县受委托配合
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 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 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 4.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 5.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月30日签发的命令。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月30日签发的命令。
第六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从事营利活动。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按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月30日签发的命令。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月30日签发的命令。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月30日签发的命令。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6.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月30日签发的命令。
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0 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 1.对会计基础工作违法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0 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 2.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0 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 3.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0 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 4.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1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1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1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1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1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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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6.对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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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7、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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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8.对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1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9.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1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10.对违反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1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11.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1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12.对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1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13.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1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14.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2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备案 1.融资担保公司的跨市设立分支机构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并委托市初审
12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备案 2.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名称、营业地址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并委托市初审
12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备案 3.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并委托市初审
12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备案 4.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并委托市初审
12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备案 5.融资担保公司的增加业务范围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并委托市初审
12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备案 6.融资担保公司的增加注册资本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并委托市初审
13 融资担保公司的终止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并委托市初审
14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1.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划,建立行业协会自制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并委托市、县初审
14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2.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划,建立行业协会自制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并委托市、县初审
14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3.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变更(主发起人变更)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划,建立行业协会自制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并委托市、县初审
14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4.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变更(非主发起人变更)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划,建立行业协会自制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并委托市、县初审
14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5.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划,建立行业协会自制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并委托市、县初审
14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6.小额贷款公司的分支机构或代办点设立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划,建立行业协会自制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并委托市、县初审
14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7.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地址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划,建立行业协会自制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方式等事项的通知》辽金办发[2014]6号&二、将小贷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变更审批工作交由各市金融办(委、局)办理                                                                   三、将小贷公司注销工作交由各市金融办(委、局)办理                                                                              四、将小贷公司的代办点审批工作交由各市金融办(委、局)办理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并委托市、县初审
14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8.小额贷款公司的注销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划,建立行业协会自制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方式等事项的通知》辽金办发[2014]6号&二、将小贷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变更审批工作交由各市金融办(委、局)办理                                                                   三、将小贷公司注销工作交由各市金融办(委、局)办理                                                                              四、将小贷公司的代办点审批工作交由各市金融办(委、局)办理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并委托市、县初审
15 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1、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性文件】《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规范性文件】《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版)》&【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2、融资租赁公司的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版)》&   76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3、融资租赁公司的终止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1.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版)》&   76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商业保理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2.商业保理公司的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版)》&     76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商业保理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3.商业保理公司的终止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典当企业年审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2005年2月9日公布)            &第五十六条 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年审。具体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2012年12月5日实施)&第三十七条 典当企业年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年审报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商务部。                                                                    &第三十八条 年审内容应包括下列重要事项:&(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六)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九)典当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分支机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分支机构具有监管责任。&第三十九条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审报告书上出具初审意见。对于年审结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告。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年审中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得通过年审。&第四十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采用分类管理,对A类企业给予扶持;对B类企业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对其变更、年审、主要股东参与新增典当行或分支机构设立采取更严格的监管。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审批并委托市初审
18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备案 1.设立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规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第五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第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备案 2.变更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规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第五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第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备案 3.终止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规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第五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第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投资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1.设立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第十八条  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第三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各责任单位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等领域的风险防范化解负责。&第四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投资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2.变更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第十八条  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8号)&第三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各责任单位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等领域的风险防范化解负责。&第四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投资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3.终止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第十八条  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9号) &第三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各责任单位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等领域的风险防范化解负责。 &第四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社会众筹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1.设立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第十八条  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第三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各责任单位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等领域的风险防范化解负责。 &第四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社会众筹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2.变更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第十八条  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8号)&第三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各责任单位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等领域的风险防范化解负责。&第四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社会众筹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3.终止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第十八条  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9号)&第三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各责任单位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等领域的风险防范化解负责。&第四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1.设立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第十八条  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第三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各责任单位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等领域的风险防范化解负责。  第四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农发[2019]3号)&第三条  发现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会同银保监部门等负责查处工作。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 农业部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引导规范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4]43号)                                         &第一条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引导、规范以及风险处置职责的有关要求,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抓紧落实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引导和规范职责,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尽快明确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具体职能机构,把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2.变更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第十八条  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8号)&第三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各责任单位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等领域的风险防范化解负责。&第四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农发[2019]3号)&第三条  发现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会同银保监部门等负责查处工作。&【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 农业部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引导规范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4]43号&第一条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引导、规范以及风险处置职责的有关要求,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抓紧落实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引导和规范职责,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尽快明确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具体职能机构,把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终止审核 3.终止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财政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第十八条  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9号)&第三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各责任单位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等领域的风险防范化解负责。                                    第四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农发[2019]3号)&第三条  发现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会同银保监部门等负责查处工作。&【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 农业部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引导规范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4]43号)&第一条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引导、规范以及风险处置职责的有关要求,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抓紧落实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引导和规范职责,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尽快明确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具体职能机构,把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核准告知责任: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或变更备案后,告知设立人。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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