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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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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营口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19〕10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营口市财政局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我局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全面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营口市财政局下列执法内容应当通过向社会公众明示的方式予以公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除外:

(一)执法主体公示。公示财政局及其内设机构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职责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公示财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公示财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四)执法程序公示。公示财政行政审批程序、处罚程序;

(五)执法结果公示。公示行政审批结果、处罚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结果;

(六)执法监督举报的公示。公示财政局内外部监督的方式、途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市政府或局门户网站公布;   

(三)在局内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其他方式。

第六条 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决定的科室(单位),应当自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该行政执法决定书进行公示。

第七条  新颁布或者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更新相关执法公示内容。

第八条 因为执法职能调整引起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公示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第九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条 拟对外公示的执法内容,应当由局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确认合法后,报请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公示。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营口市财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营口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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