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营口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19〕10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局办公室负责局法制工作,专门设法制工作岗。
第三条 法制审核坚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正当、文书规范。
第四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在2000元以上;
(二)对个体经营者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其他重大疑难、情况复杂的情形。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签发前,应当报送法制审核的材料包括: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二)事实和理由以及法律依据;
(三)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说明;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适用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供听证笔录;
(六)其他有关材料。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经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八条 局办公室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疑难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但不得超过相关程序的法定期限。
第九条 行政处罚类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准确,定性是否正确;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适用的处罚裁量依据是否合理、适当;
(六)处罚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七)建议是否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变更拟处罚的决定;
(八)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第十条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局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适用的裁量依据是否合理、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正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适用裁量依据合理、适当,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核意见;
(二)有超越法定权限或者滥用职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提出不作出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决定的审核意见;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正当,但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适用裁量依据不适当的,提出调整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自由裁量幅度的审核意见;
(四)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 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制审核意见对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再次提交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执法机构应当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材料提交局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文书装入行政执法卷宗,作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营口市财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营口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