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财政局行政权力运行公开表
非盈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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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001160188/QR-001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承诺类型 |
非承诺件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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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税政科 |
办理地点 |
409室 |
首问责任人 |
任正强 |
联系电话 |
0417-2832343 |
监督电话 |
0417-2831403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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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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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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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2月24日通过修订)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