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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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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财政局行政权力运行公开表

权力名称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001160188/CF-015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承诺类型

非承诺件

承诺时限

办理部门

营口市财政局监督科

办理地点

市财政局

首问责任人

王超

联系电话

0417-2826870

监督电话

0417-2831403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申请材料

表格下载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发布)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

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检查流程图

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组成检查组

 

实地实施检查

 

执法公示,包括执法证件、纪律、举报电话等

 

下达财政处理处罚决定或办理案件移交程序

 

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制作财政检查工作底稿

 

调取、查阅有关账簿和相关会计凭证

 

承办单位:营口市财政局监督科

联系电话:0417-2826870

监督电话:0417-2831403

 

被查单位可提出听证或行政复议

 

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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