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财政局行政权力运行公开表
权力名称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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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001160188/CF-015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承诺类型 |
非承诺件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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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营口市财政局监督科 |
办理地点 |
市财政局 |
首问责任人 |
王超 |
联系电话 |
0417-2826870 |
监督电话 |
0417-2831403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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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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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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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发布)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 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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