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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市政府以财政资金为社区、村屯购买法律服务的建议》(第23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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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洪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市政府以财政资金为社区、村屯购买法律服务的建议》已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市本级法律服务费安排情况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辽委办〔2017〕100号)是辽宁贯彻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精神,建设法律辽宁的一件大事,具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及现实意义。该文件规定:“(三十五)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财政局高度重视,在我市财力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已将本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每年的年初预算。

二、关于县(市)区法律服务费标准问题

根据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律师协会开展“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司〔2018〕42号)文件精神,要求地方财政按每个社区(村)每年平均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安排“一社区(村)一法律顾问”等问题。

现行财政体制根据《预算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即“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分级保障。

近年,各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三保”支出压力特别大。下一步,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司法局,积极协调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加大此项工作的投入力度,同时,积极争取上级资金。

营口市财政局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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