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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财采〔2021〕147号 关于启用市本级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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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财采〔2021〕147号


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落实我省“互联网+政府采购”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全省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财采〔2020〕219号)、《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市本级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营商环境,取消纸质投标(响应)文件

从2021年7月1日起,市本级各预算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电子评审系统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投标(响应)文件。此前已发布采购公告的项目,仍按采购文件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二、电子评审设备配备要求

各采购代理机构需按要求配置电子评审设备。各代理机构要自行检查其电子化开标、评标场所的电子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具体设备要求如下:

1.电子化评标室至少配备7台计算机设备。

2.计算机设备建议配备23寸及以上尺寸显示器,方便专家在线浏览标书、操作评审。

3.计算机预装Win10操作系统,安装国内主流的360、谷歌、火狐等浏览器。如使用Windows系统自带的IE浏览器,建议使用11及以上版本。

4.计算机配备互联网访问权限,能够访问辽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liaoning.gov.cn),并且保证上网速度稳定、顺畅。

三、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办理

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审专家、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根据本单位(个人)实际情况,进入辽宁政府采购数字证书(CA)平台自主选择CA认证机构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财政部门、采购人暂时无需办理,具体办理时间另行通知。已经办理过省内CA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如该发证机构已接入辽宁政府采购网,可联系发证机构升级CA证书,无需重新办理。

四、明确主体责任,规范电子评审流程

1.为保证电子招投标业务顺利进行,采购人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标的完整、准确填报政府采购品目,不得随意拆分。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发现采购人采购计划与实际不符,应及时提示并帮助采购人修改计划内容,采购计划内容与采购标的不一致导致无法录入采购合同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采购信息后,应及时在电子评审系统中填写《开标一览表》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内容和格式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如有修改,应及时通知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并参加投标(响应)的供应商。供应商需根据变更情况重新调整提交招标(响应)信息。

3.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电子评审设备配置要求,保障相关设备正常运行,并积极组织人员加强学习,熟练掌握电子招投标业务,指导采购人、评审专家完成相关工作,提示供应商学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教程。财政部门将把代理机构的设备配置情况、从业人员水平等作为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在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合理设定电子文件报送、解密、报价提交的时限。同时明确是否需要供应商自行准备电子设备、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以下简称“备份文件”)的制作、存储、密封和采用纸质形式的具体环节以及供应商未按规定响应的后果等事项。

5.评标(评审)工作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评审专家登录政府采购网。登录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评审专家的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统一保管。代理机构不得以信号屏蔽、现场规定等理由妨碍电子评标(评审)工作。

6.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CA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CA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

7.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采购文件规定的以介质形式(如:光盘、U盘、移动硬盘、电子邮件等)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

8.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9.采购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况,导致电子评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评审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电子评审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登录访问;

(2)电子评审系统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电子评审系统出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评审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向辽宁政府采购网平台运维服务机构申请技术鉴定,同时提供用户账号、项目名称及编号、具体情形等相关信息,并保持通讯畅通。平台运维服务机构将在30分钟内对问题进行鉴定,将鉴定结果反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并记录存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有关情况请示本级财政部门后,分类进行处理。其中:

(1)接收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出现上述情形影响供应商上传投标(响应)文件但不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可使用其备份文件进行评审。

(2)接收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出现上述情形但短时间可以消除的,应当延长评审时间,短时间内无法消除的,可启用备份文件进行评审。

(3)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因未进行技术鉴定或未报本级财政部门造成质疑投诉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0.启用备份文件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供应商未到场的,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系统恢复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备份文件上传至电子评审系统,并将存储备份文件的介质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供应商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将未使用的密封备份文件退还供应商,并做好记录存档。

11.评标(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要求,对电子采购文件进行存档保存。

12.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

13.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咨询本级财政部门,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CA办理问题请咨询 CA认证机构。

市财政局联系人:吉哲    0417-2838518

技术支持电话:400-903-9632(周一至周日 8:00-18:00)

营口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营口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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