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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一阶段和 终止应急响应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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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财采〔2020〕31号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各评审专家: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一阶段和终止应急响应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营财采〔2020〕8号)同时废止。


营口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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