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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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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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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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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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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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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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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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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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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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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60188/CF-006 |
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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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承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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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承诺件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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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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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财政局监督科 |
办理地点 |
市财政局 |
首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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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日耀 |
联系电话 |
0417-2826870 |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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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2831403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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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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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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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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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87号,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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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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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87号,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