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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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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依据
  • 权力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001160188/CF-01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承诺类型 非承诺件 承诺时限  
    办理部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办理地点 707室
    首问责任人  张学峰 联系电话 0417-2814249
    监督电话 0417-2831403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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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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