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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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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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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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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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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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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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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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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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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罚 |
事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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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60188/CF-011 |
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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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承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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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承诺件 |
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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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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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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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室 |
首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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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峰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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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2814249 |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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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2831403 |
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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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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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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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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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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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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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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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