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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来源:辽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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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07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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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以建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和资源勘查开发合理成本负担机制为核心,逐步使矿业企业合理负担资源成本,矿产品真正反映其价值的制度。有五层含义:一是进一步推动矿业权有偿取得。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特别规定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方式取得。二是中央财政建立地勘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形成“取之于矿,用之于矿,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滚动发展”的良性投入机制,以此建立地勘投入和资源收益的良性滚动机制。三是建立矿区环境和生态恢复新机制,督促矿业企业承担资源开采的环境成本。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寿命,以及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费用等因素,确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保证金按“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四是合理调整资源税费政策,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和承担资源开采的安全成本。适当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动态调整机制。五是不断完善矿业权一级市场,加强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宏观调控。探索国家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可行性,同时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促进矿业权有序流动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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