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东部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开始实施东部16个生态区域重点县(市、区)生态性财政补偿政策。省财政每年安排1.5亿元,通过财政性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县(市、区),资金重点用于生态建设与保护、乡镇政权正常运转及社会事业发展。补偿范围是:在省政府确定的东部地区水源涵养林建设重点区域内,对符合有林地面积100万亩以上、天然林面积50万亩以上和大型水库所在地三个条件之一的岫岩县等16个县(市、区)作为生态补偿对象。补偿依据是:以各县森林资源因素为依据,包括有林地面积、森林蓄积量两个指标,根据指标重要程度,设定不同权重,测算对各地区的补偿资金额度。同时,为建立生态建设与保护权责匹配的约束机制,设立水质污染及水土流失程度两项指标,省财政据此相应核减对受补偿地区指标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