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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营口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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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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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营口市出台《营口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二、基本框架

营口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1.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2.主要内容

(1)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2)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3)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4)生态保护修复

(5)自然资源安全

(6)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7)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3.配套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2)落实投入保障

(3)强化绩效管理

4.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主要内容

在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七个方面市与县(市)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市或对全市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将跨区域、外溢性较强或者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县(市)区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以及由县(市)区以下政府部门承担更加方便、有效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市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市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其他省统一部署明确由市级承担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等事项。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全市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海域海岛调查,海洋科学调查和勘测、海洋生态预警监测、野生动植物调查和监测等事项,全市域范围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

县(市)区财政事权。县(市)区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市)区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县(市)区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市级财政事权。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央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以及不动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由县(市)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市)区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以及不动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市级财政事权。法律授权市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项,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海洋经济发展和运行监测等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法律授权县(市)区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等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全市跨县(市)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监督县(市)区、乡(镇)等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县(市)区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等明确由县(市)区级落实的任务。村庄规划的审查,监督乡(镇)、村等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事项。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市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市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受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报市政府审批的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等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县(市)区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县(市)区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县(市)区政府审批的土地征收转用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县(市)区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

(四)生态保护修复

市级财政事权。对维护全市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主要包括市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工作,重点矿山损毁情况核查工作,省补资金实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恢复治理项目专家评审、动态监测监管、复核验收工作,跨县(市)区实施的国土综合整治项目立项、专家评审、复核验收工作。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对生态安全具有比较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主要包括省确定重点区域以外跨县(市)区实施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级、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与省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县(市)区财政事权。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主要包括县(市)区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工作,矿山损毁情况核查工作,重点区域外本辖区内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实施和日常监管工作,本辖区内其他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其他公益林保护管理、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分类确定为中央、省、市和县(市)区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矿产资源调查、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地质资料管理等事项。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全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海洋权益维护,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自然资源安全中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省级重点林业草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跨区域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跨区域林业草原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县(市)区级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本辖区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其他林业草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全市性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全市基础性海洋立体观测网的建设和管理、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预报、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海平面变化及影响评估以及发布警报和公报,全市组织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跨区域和重点国有林区、省直接管理和省与市共同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本辖区内自然灾害风险普查、一般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测绘,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以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县(市)区级一般性海洋观测站的建设和管理、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预报、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发布警报和公报以及其他海洋灾害防治等事项,县(市)区组织实施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防灾减灾等事项。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市级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市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全市性及重点区域的战略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市直接查办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违法案件和法律规定必须由市管辖的违法案件,全市范围内重大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等。

县(市)区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县(市)区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由县(市)区级负责的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林业草原火灾防控有关事项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主动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投入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确保相应的层级责任履行到位。

(三)强化绩效管理。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切实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单位:营口市财政局

联 系 人:马  骁

联系电话:0417—2803218

关于《营口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营口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图文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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