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关于《营口市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营口市财政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0

【字号:

分享:

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营口市财政局起草了《营口市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按照《营口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营政发〔2014〕4号)要求,为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编制质量,本着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的原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或电子邮箱将意见反馈至营口市财政局,以企业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企业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盖企业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松梅

电话:0417-2803218

邮箱:gsm1234562021@163.com

地址: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西10号

邮编:115000

营口市财政局

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结合实际,现制定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在辽宁考察时的重要指示,坚持新发展理念,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当加强市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健全充分发挥市与县(市)区两个积极性的体制机制,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支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营口,加快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在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工作的特点,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规

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领域其他事项等五个方面市与县(市)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生态环境事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将市统一部署各级政府共同落实的事项、跨区域跨流域以及 重点区域、重要领域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市与县(市)区的支出责任;将县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市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给予一定支持。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生态环境规划、跨市域生态环境规划、市重点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全市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等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等事项。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国控、省控质量监测网监测配套建设。全市性主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与考核,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海域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及重点排污口监测,全市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市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等事项。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启动市级预案的应急环境监测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县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县域内其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与考核,一般及较大生态环境应急事件应急监测、其他污染源及排污口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县(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及能力建设等事项。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市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全市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组织全市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全市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全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全市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全市性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全市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性核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市性环境安全管理,全市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市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等事项。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市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领域负面舆情的监控管理等事项。

—-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市)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市)区域内内河流日常管理、监测;县(市)区域内内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及规范化建设;县域内水源地水质监测及规范化建设,县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及调整”;县(市)区域内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市域内生态保护修复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市)区域内内污染源监测、执法监测及生态环境信访监测。县(市)区域内环境普查、统计。县(市)区域内国控、省控大气自动站、水自动站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日常维护费用。县(市)区域内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县(市)区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县(市)区生态环境领域负面舆情的监控管理等事项。包括且不限于办公用房、车辆等基础保障。

(四) 环境污染防治.  

—-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放射性污染防治,全市范围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跨市界、重点流域以及重点海域、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和修复等事项。适当加强市在跨市界、跨县域以及全市范围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

—-县(市)区财政事权.县(市)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海湾污染防治,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和水(含地下水)污染防治,噪音、光、恶臭、重金属污染防治等事项。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市级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市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

—-县(市)区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县域内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技术规范等事项。

三、配套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

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构建生态文明

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责任,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

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各级职责.

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确保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要坚持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协同推进落实.

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等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草案)图文图解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