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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营口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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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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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财采〔2020〕8号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最大可能减少公共场所人员聚集,避免交叉感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采〔2020〕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流行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工作,开通绿色采购通道

1.各级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货物、工程、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执行紧急采购事后备案制度,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2.各级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3.紧急采购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采购物资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等采购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非紧急且必须采购项目,暂停或延期开展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

1.暂停或延期开展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即日起,各类货物、工程、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现场开评标、磋商、谈判、询价(以下简称“开评标”)等活动,原则上应当暂停或延期。已确定开标时间、非工作紧急且必须的采购项目,应发布暂停或延期公告,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告知报名供应商。具体恢复时间,市财政局将视疫情防控情况,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

2.必须采购项目,应当加强开评标现场管理。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评标活动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组织责任,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有场地进行开评标活动,并做好开评标现场管理工作。一是建立登记问询制度。逐一准确登记参与开评标活动人员的基本信息,测量、记录个人体温,并询问近14天内的旅行史特别是湖北及较重疫区的旅行史,了解近一周的个人身体情况和发热病人接触史。二是严格开标场所每日(次)消毒制度。开评标场所应当配备消毒器具,每日或每次使用前后,都应当进行清理消毒工作。三是加强个人防护工作。进入开评标现场人员都应当自行戴好口罩,做好手部卫生消毒。四是做好现场录音录像及相关材料备案工作。采购代理机构需对每一个项目开评标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疫情结束后,将相关影音资料送财政部门备案。

3.放开专家抽取权限,实行专家“回避”制度。近日,“96155辽宁省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系统”已暂停使用,对确需开展评标活动的项目,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需求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无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年龄偏大、个人身体情况欠佳,或近14天内有湖北及较重疫区旅行史,或有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评审专家,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

三、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工作的有关事宜

1.按照综合办公场所封闭管理的要求,减少人员流动和非必要接触,自2月3日起,营口市财政局暂停现场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工作(以下简称“现场受理”),相关业务改为网上办理,现场受理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2.现场受理暂停期间,投诉人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投诉。投诉材料内容和格式应满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的相关规定,并写明电子邮箱地址,其中《投诉书》需提供纸质文件的电子版扫描件,并附上word文档。投诉材料于当日17点后收到的视为下一个工作日收到。投诉受理回执市财政局将以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

3.市财政局已受理的政府采购投诉项目,与投诉处理有关的通知、询问函、投诉处理决定书等文件,都将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相关当事人。待疫情结束后,市财政局可提供上述材料的纸质文件。

4.按照疫情防控期间取消人员集聚型活动的要求,需要专家论证、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质证的案件将酌情暂缓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暂缓时限依据营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通知确定。

5.市直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处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但具体流程和方式需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本通知仅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待疫情结束后,市财政局将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另行发文通知各项政府采购活动恢复事宜。

市财政局投诉受理专用电子邮箱:ykczcgk@163.com

联系电话:0417-2838518,283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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