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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营口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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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10-24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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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县(市)区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行〔2019〕275号)、《营口市市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营委办发〔2014〕38号)、《营口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营委办发〔2014〕37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辽财行〔2017〕400号)和《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地区内出差补助标准的通知》(营财行〔2016〕366号)等规章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单位人员去营口地区外和地区内县(市)区出差,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除会议、培训期间统一用餐及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用餐应当自行解决。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单位内部食堂或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支付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支付;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出差地日伙食费补助标准的20%、40%、40%支付。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支付。

二、出差人员去营口地区外和地区内县(市)区出差,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日交通费补助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交通费补助标准的50%交纳。

三、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的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按规定收取伙食费、交通费,并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五、接待单位应当建立业务台账,对协助安排出差人员用餐、提供交通工具事项进行登记。严格管理收取的费用,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纳入统一核算,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六、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七、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市直各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去县(市)区交通费交纳、报销及核算具体操作规定。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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